三門閘人民法庭幫助農民工討公道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時旋旋)近日,接到主審法官、汝南縣人民法院三門閘法庭庭長郭偉送達的判決書,五名勝訴的農民工拉著郭偉的手,激動地連聲感謝,感謝法院和法官公平公正,幫他們討回了公道。
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楊某等五位農民工在李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從事內墻粉刷涂料等勞務。完工后,李某向五名工人支付部分工資后,于2023年7月8日向五人出具了償還剩余60000元工資的“承諾書”。后來因為李某未還款,五名農民工便把李某起訴到汝南縣人民法院。
法庭上,被告李某矢口否認自己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稱承諾書也非本人出具,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雖然原告申請了司法鑒定,但鑒定結果卻因為被告提供的鑒定檢材不合格被退回。缺乏法律知識的五名原告急得頭上直冒汗,一時沒有了主張。主審法官郭偉庭長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質證、調解,通過雙方陳述和發(fā)表質證意見,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事實進行辨法析理,認定原告提供的“承諾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高度可能性:第一,五原告向被告追要工資具有合理性;第二,五原告向被告追要工資,具有合法性,被告分包行為存在過錯,應當對五原告工資承擔清償責任;第三,五原告工資長期被拖欠,為了追要工資,五原告從汝南縣會聚到鄭州市,費盡周折找到被告解決拖欠工資問題是五原告的強烈要求,根據當時的情況,如果李某不簽字同意、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五原告是不會輕易放棄的,因此被告李某在“承諾書”上簽名承諾具有極大可能性;訴訟中對簽名的真實性未能鑒定,原因是被告提供檢材不符合條件,這并不足以否認簽名的真實性;第四,司法鑒定退回后,本院新調取的被告在外地某法院開庭筆錄上的簽名,與被告在“承諾書”上簽名相比較,即使是普通人也能辨認出二者具有高度相似性;第五,從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現場持有的“承諾書”上已經存在被告簽名,現場還有公司項目部工作人員處理此事,所以基本可以排除被告簽名是事后偽造的可能;第六,承諾書的內容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也符合當時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實際要求;第七,五原告陳訴被告把“承諾書”原件帶走,只向五原告交付了復印件,該事實極有可能存在;五原告都是農民工,對法律知識了解較少,可能并不知道原件和復印件的不同;因在場的當事人較多,而“承諾書”原件只有一份,當場復印后,交給每個原告一份復印件,被告自留原件,也在情理之中;況且,從原告提供的現場照片可以看出,當時被告手里確實拿著一張紙,這也是對五原告陳述真實性的印證。案件事實逐漸水落石出,但被告仍然固執(zhí)己見,聲稱欠條是五原告?zhèn)卧斓?,不愿調解。郭偉法官及時下判,于是便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而被告也對法官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和合法公正的裁判結果心服口服,沒有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農民工活躍在國家經濟建設的各行各業(yè),在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是重要的民生問題,也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和諧。但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自身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如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幫助農民工依法維權,是社會各界尤其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共同責任。本案就是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一個生動實證。
汝南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們結合法律、法理、交易習慣、雙方身份及舉證責任、舉證能力、情理等方面因素,積極調取證據,對農民工證據進行多角度分析認定,大膽下判,依法最大限度保護了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僅為農民工討回了公道,而且讓他們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溫度。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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