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好友擔保并償還貸款11萬元 如何追償代償款?
通訊員 李軍
擔保已是常見的一種權(quán)衡各方利益、實現(xiàn)個人急需目的的方式。作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或違約時,承擔對債權(quán)人的擔保責任義務。所以,無論是為客戶擔保,為親戚擔保,為朋友擔保,都離不開兩個字,“風險”。
2019年10月,張某、越某在某銀行借款8萬元,好友閆某為其提供了擔保。還款到期后,張某、越某未履行還款義務。2023年,某銀行將張某、越某、閆某起訴。經(jīng)法院審理,判決閆某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某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閆某作為擔保人向某銀行履行了擔保責任,向某銀行償還本息共計11萬余元。
閆某認為此款項作為代償款應向張某、越某追償,但張某、越某某拒不歸還。閆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越某支付其代償款11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越某應支付案涉代償款,最終,判決張某、越某支付閆某代償款11萬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quán)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quán)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quán)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quán)人對債務人的權(quán)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quán)人的利益。
法官寄語
該案件是典型的追償糾紛類案件中的擔保責任追償,指的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quán)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也有明確的“保證人追償權(quán)直接規(guī)定,在承擔保證責任后,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有權(quán)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需要說明的是該案件的發(fā)生根本上是為他人進行擔保后導致的,我們?nèi)粘Uf的擔保所需要承擔的連帶責任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請慎重考慮為別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擔保。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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