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車使用半天嫌熱,租賃款能退嗎?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樊浩強 朱可萱)近年來,人們去外地旅游或者出差時,為了方便,傾向自己開車,這時,租賃車輛便成了當下常見的一種方式,廣受大眾喜愛。然而,因租賃車輛產生的糾紛也日漸增多。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便審結一起因租賃房車使用半天不滿從而退還引發(fā)的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2年6月,朱某通過網絡平臺與張某聯(lián)系商量車輛租賃事宜,并支付張某定金6888元。7月12日,雙方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金每日300元,共計18000元,押金10000元,租賃期限以車輛發(fā)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24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日計算。雙方驗車、簽訂合同后,朱某支付張某20000元。朱某取車駕駛車輛外出,不過半天,朱某以空調制冷效果不好、車輛太熱為由將車輛送還,張某接收車輛。朱某要求張某退還款項,2022年8月,張某退還朱某10000元,之后雙方因剩余款項發(fā)生糾紛。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張某接收定金,朱某查驗車輛接收車輛,并按約定支付張某20000元,雙方已開始履行合同。朱某行駛一段時間后,以空掉調冷效果不好為由交還車輛,張某接收車輛,雙方解除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朱某要求退還費用,張某已退還10000元,剩余16888元,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及合同每日300元租金的約定,張某應退還朱某16588元。綜合以上,法院依法判決張某退還朱某汽車租賃費16588元。張某不服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目前,租車已成時下潮流,為避免紛爭,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無論是出租車輛還是承租車輛,都要盡量選擇大的平臺進行居間,同時也應注意,簽訂合同要詳細了解合同內容,規(guī)范簽訂,盡可能地避免存在雷區(qū)。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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