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二十八載 仍被抓獲判刑
駐馬店網(wǎng)訊(通訊員 劉曉)1994年10月,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預謀后,先后兩次竄至西平縣柏城鎮(zhèn)某糧所附近,分別將被害人楊某夫妻和楊某所騎的黑馬牌自行車、康達來牌山地車搶走。后被告人張某為躲避法律追究而外逃。1996年5月2日,西平縣公安局以被告人張某等人涉嫌搶劫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1996年5月6日,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某等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22年9月25日公安機關通過網(wǎng)上追逃將被告人張某抓獲。
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搶劫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因逃避偵查外逃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023年2月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以案件超過追訴期限等理由提出上訴,近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后雖然僥幸逃脫,但最終必然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1994年10月參與實施兩起搶劫,之后便外逃,但其外逃后公安機關并未停止對其所涉案件的偵查,并認定其具有參與實施涉案兩起搶劫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又對其采取了網(wǎng)上追逃措施,故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于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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