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健全虛假破產識別機制 打擊假破產真逃債
為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凈化破產審判環(huán)境,保障破產制度作用有序發(fā)展,12月1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防范和打擊假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建立健全虛假破產識別機制,并發(fā)布典型案例。
《指引》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相關精神,將企業(yè)破產糾紛作為虛假訴訟易發(fā)的重點領域,要求對防范和打擊假借破產逃廢債務加大整治力度,保護破產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訴權得到正確行使。
《指引》強調,人民法院、企業(yè)破產案件管理人以及破產程序各方參與人,均有防范和打擊假借破產逃廢債務的責任,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xié)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虛假破產犯罪的,應當及時溝通協(xié)調,共同防范和懲治虛假破產犯罪。
《指引》對不同破產程序參與主體分類規(guī)定了其權利和義務。在債務人方面,對于其主動申請破產的案件,需要提供較為詳盡的企業(yè)材料,并就企業(yè)主要資產、會計資料的去向作出說明;詳細列出了債務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系人在防范和打擊假借破產逃廢債務應承擔的配合義務。債權人方面,債權人作為破產企業(yè)的關聯(lián)主體申請的破產案件,應慎重審查債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同時對金融債權較大的案件賦予金融債權人參加聽證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對于有虛假破產嫌疑的案件要堅持審慎審查原則,在必要情況下對債務人開展逃廢債專項審計程序,可以對債務人的相關人員依法采取限制離開住所地或限制出境等措施。管理人要依法勤勉履職,認真做好清產核資、債權確認、財產追收等工作,支持管理人申請調查令對破產企業(yè)財產進行清查、追收;明確了在破產案件中發(fā)現(xiàn)虛假破產犯罪線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的具體情形。(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趙棟梁)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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