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中相互謾罵毀名譽,誰是贏家?
通訊員 朱可萱
抖音等社交軟件的普及,令人們表達自我和獲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因意氣之爭便將惡言惡語、公開詆毀發(fā)布到抖音賬號上,令眾人圍觀,這是否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期,西平縣人民法院便審結了這么一宗名譽權糾紛案件。
夏某、杜某均系“抖音” 軟件用戶,二人曾分別與“某大哥”系網絡好友,“某大哥”曾將其個人抖音賬號密碼告知杜某。2021年4月,杜某登錄“某大哥”抖音賬號時,發(fā)現(xiàn)夏某在發(fā)給“某大哥”的私信中有曖昧言語,且有對杜某進行人格詆毀的言語。之后,夏某、杜某二人長期多次通過抖音及手機短信相互謾罵,其中包含大量污言穢語。2021年12月,杜某將夏某與“某大哥”的部分抖音私信記錄發(fā)布在個人抖音賬號上予以公開。夏某發(fā)現(xiàn)后,起訴杜某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將發(fā)布在抖音上的相關侮辱誹謗內容刪除,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杜某在獲知夏某起訴后,對杜某進行反訴,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刪除其在網絡媒介中對其侮辱誹謗的內容,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抖音作為新興網絡社交平臺,具有公開性、廣泛性、互動性的特征,若在其上發(fā)布不當言論勢必會在一定范圍內對民事主體造成影響,系對民事主體名譽權的侵犯。本案中,夏某在其發(fā)給“某大哥”的信息中對杜某進行詆毀,二人繼而在抖音及手機短信中相互謾罵,杜某又將夏某發(fā)送給“某大哥”的信息公開在抖音平臺,均對對方的人格造成侵害,應當各自在其抖音平臺上為對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對于雙方曾發(fā)布的網絡侵權內容,應當予以刪除,雙方并未明確對方尚存在具體哪些網絡侵權內容,故對雙方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刪除網絡媒介中侮辱誹謗內容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雙方均有過錯,對雙方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注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發(fā)布視頻,向原告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夏某的名譽;反訴被告夏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注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發(fā)布視頻,向反訴原告杜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反訴原告杜某的名譽。
法官提醒:
大數(shù)據(jù)時代,各種自媒體應運而生,再給人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隨之也產生一系列問題。其中,如何強化對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值得人們深思。作為民事主體權益人,在自媒體發(fā)布個人言論時,務必慎之又慎,如果僅憑內心率性而為,那么一旦逾越了法律邊界,必然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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