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布
摘要:結合當前網絡運行安全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擬調整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等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鑒于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了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擬將原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guī)定。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 為了做好網絡安全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于14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指出,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來,為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同時,為適應新形勢,行政處罰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于2021年相繼修訂制定實施。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介紹,為做好網絡安全法與新實施的法律之間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擬對網絡安全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一般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制度。結合當前網絡運行安全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擬調整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等后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是修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為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責任,進一步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有關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
三是調整網絡信息安全法律責任制度。適應網絡信息安全工作實際,對違反網絡信息安全義務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整合,調整了行政處罰幅度和從業(yè)禁止措施,新增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
四是修改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鑒于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了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擬將原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guī)定。
責任編輯: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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