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交警集中曝光42起冬季醉駕案例
摘要:為避免和減少涉酒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維護春運期間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持續(xù)開展酒駕醉駕專項整治行動,嚴查酒醉駕?,F(xiàn)曝光42起醉駕案例,望引以為戒。
駐馬店網(wǎng)訊(記者 田瑞德 通訊員 張文明)臨近年終末尾,春運也即將來臨,廣大外出務工、求學、工作群眾開始陸續(xù)返鄉(xiāng),走親訪友聚會飲酒增多,為避免和減少涉酒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維護春運期間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持續(xù)開展酒駕醉駕專項整治行動,嚴查酒醉駕?,F(xiàn)曝光42起醉駕案例,望引以為戒。
2020年12月24日13時34分許,馬某東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東和店鎮(zhèn)東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石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59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馬某東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0.98mg/100ml。
2020年12月25日19時2分許,陳某剛駕駛浙G7CJ**小型普通客車,沿張南33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0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59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陳某剛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0.55mg/100ml。
2020年12月21日13時52分許,郭某賓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京廣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888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57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郭某賓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444.23mg/100ml。
2020年12月27日14時42分許,朱某駕駛豫QHK2**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平李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平李路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1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朱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80.95mg/100ml。
2020年12月27日19時26分許,黃某魚駕駛豫JLP3**小型轎車沿平輿縣西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西萬路12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15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黃某魚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1.35mg/100ml。
2020年12月27日22時55分許,張某飛駕駛豫Q67W**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德馨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德馨路北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1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飛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9.45mg/100ml。
2020年12月30日14時48分許,陳某駕駛鄂KAD1**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馮老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馮老路2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3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陳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7.51mg/100ml。
2020年12月31日14時07分許,周某生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陽城鎮(zhèn)西丁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西丁路1公里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4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周某生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92.55mg/100ml。
2020年12月30日23時49分許,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平輿縣萬玉路5公里附近時,發(fā)現(xiàn)一輛豫Q10B**小型普通客車與豫Q238**小型轎車發(fā)生刮蹭事故停在路邊。民警下車詢問豫Q10B**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詹某沖時發(fā)現(xiàn)該人渾身酒氣,滿臉通紅。后經(jīng)調查詢問,發(fā)生事故前系詹某沖駕駛豫Q10B**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萬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萬玉路5公里附近時,詹某沖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詹某沖對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隨即將詹某沖帶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交通事故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處理。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3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詹某沖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7.71mg/100ml。
2021年1月3日21時許,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平輿縣城清河南路中段(財政公園)附近時,發(fā)現(xiàn)一輛豫QBY9**(臨時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與豫Q5U9**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事故停在路邊。民警下車詢問豫QBY9**(臨時號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張某時發(fā)現(xiàn)該人渾身酒氣,滿臉通紅。后經(jīng)調查詢問,發(fā)生事故前系張某駕駛豫QBY9**(臨時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城清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河南路中段(財政公園)附近時與對方向姚某苗駕駛的豫Q5U9**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張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隨即將張某帶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此事故經(jīng)平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平公交認字【2021】第001號。張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78.23mg/100ml。
2020年12月30日21時37分許,秦某磊駕駛浙GEM8**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洪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洪河路東段附近時,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35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秦某磊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9.14mg/100ml。
2021年01月03日19時42分許,裴某慶駕駛豫QPK6**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平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平廟路6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裴某慶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2.94mg/100ml。
2021年1月5日14時43分許,張某功駕駛無號牌小型輪式拖拉機,沿平輿縣郭樓鎮(zhèn)唐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唐宋路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功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6.49mg/100ml。
2021年1月5日21時18分許,秦某楊駕駛冀B2KT**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射十路由西向東行駛至8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十字路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秦某楊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6.61mg/100ml。
2021年01月05日20時49分許,鄭某波駕駛豫Q56S**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鄭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鄭高路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4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鄭某波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12.72mg/100ml。
2021年01月05日21時56分許,張某想駕駛豫Q477**小型面包車沿平輿縣城槐樹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槐樹街北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想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8.74mg/100ml。
2021年1月7日13時49分許,李某鋒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楊高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楊高路9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鋒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3.24mg/100ml。
2021年01月06日14時36分許,楊某合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陽城鎮(zhèn)魏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魏堂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楊某合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1.78mg/100ml。
2021年1月7日1時10分許,姚某偉駕駛豫QLR5**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城清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河南路西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姚某偉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54.13mg/100ml。
2020年12月30日20時10分許,張某國駕駛豫QMJ2**小型轎車,沿平輿縣郭射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郭射路13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0]263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國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9.18mg/100ml。
2021年01月06日15時37分許,李某玉駕駛豫Q9K3**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廟高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廟高路2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李某玉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0.31mg/100ml。
2021年01月08日00時54分許,曾某豪駕駛豫Q87L**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建設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建設街北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曾某豪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92.69mg/100ml。
2021年01月08日23時25分許,馮某群駕駛豫Q91M**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海棠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海棠路北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6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馮某群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6.84mg/100ml。
2021年1月7日21時21分許,楊某駕駛浙FQ9F**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五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鐵塔路交叉口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57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楊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58.84mg/100ml。
2021年01月11日00時34分許,韓某項駕駛豫PMN1**(臨時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城清河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河南路中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8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韓某項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8.66mg/100ml。
2021年1月9日14時5分許,劉某立駕駛豫QF89**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西洋店鎮(zhèn)袁史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袁史路2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7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劉某立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7.36mg/100ml。
2021年1月11日22時55分許,王某馮駕駛豫Q9L2**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上河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上河環(huán)路中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0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王某馮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99.50mg/100ml。
2021年1月13日21時40分許,余某明駕駛浙BJS0**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平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東皇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1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余某明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2.75mg/100ml。
2021年1月14日23時50分許,秦某駕駛鄂A6C1**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洪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洪河路西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2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秦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2.86mg/100ml。
2021年01月04日15時48分許,黃某鋒駕駛豫QPJ3**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平李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平李路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36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黃某鋒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7.33mg/100ml。
2021年01月10日20時22分許,劉某駕駛魯DQB1**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平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平廟路13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9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劉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8.47mg/100ml。
2021年1月17日20時35分許,萬某超駕駛寧BA24**小型轎車,沿平輿縣雙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雙石路2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玉皇廟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90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萬某超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50.29mg/100ml。
2021年1月10日21時50分許,于某駕駛浙F0GK**小型轎車,沿平輿縣城鐵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鐵塔路東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91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1.49mg/100ml。
2021年1月18日21時19分許,蘇某斌駕駛豫QMW7**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城洪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洪河路西段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85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蘇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7.31mg/100ml。
2021年01月17日20時56分許,陳某駕駛魯B73A**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鄭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鄭高路7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69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陳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0.60mg/100ml。
2021年1月17日19時36分許,吳某舉駕駛皖A039**小型普通客車,沿平輿縣東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6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吳某舉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03.51mg/100ml。
2021年1月18日15時10分許,趙某豪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郭射路由東向西行駛郭射路15公里附近時,實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89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趙某豪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2.30mg/100ml。
2021年01月18日14時25分許,付某杰涉嫌醉酒后駕駛豫QS99**小型面包車沿平輿縣老王崗鄉(xiāng)文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文高路1公里附近時,被平輿縣公安局老王崗派出所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后將該案件移交至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84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付某杰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91.51mg/100ml。
2021年1月18日15時4分許,路某建駕駛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沿平輿縣郭射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郭射路14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87號檢測報告,鑒定結論:路某建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6.38mg/100ml。
2021年1月19日16時18分許,蘇某駕駛豫QGU1**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平輿縣萬十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萬十路1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萬冢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后移交到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處理。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03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蘇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1.46mg/100ml。
2021年01月19日13時40分許,徐某駕駛豫Q116**小型面包車沿平輿縣郭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郭西路16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202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1.87mg/100ml。
2021年1月18日19時37分許,張某輝駕駛桂RH51**小型轎車,沿平輿縣鄭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7公里附近時,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平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根據(jù)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駐)公(物)鑒(乙醇)字[2021]188號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張某輝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91.93mg/100ml。
法律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責任編輯: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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