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上課被劃傷 同學、學校、保險公司均擔責
摘要:學生上課被劃傷 同學、學校、保險公司均擔責 駐馬店網(wǎng)訊(通訊員 方光璞)2016年4月27日,確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林的法定監(jiān)護人王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
學生上課被劃傷 同學、學校、保險公司均擔責
駐馬店網(wǎng)訊(通訊員 方光璞)
身邊的事兒
原告李明、被告王林系被告石鎮(zhèn)中學同班同學,
爭議
庭審中原告李明的代理人訴稱:首先該事件發(fā)生在上課期間,教師并不在教室內,存在脫崗行為,正是由于教師的疏于管理,才導致王林和原告鬧著玩,被告石滾河中學沒有盡到管理教育職責。王林作為侵權人,將原告臉部劃傷,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保險公司提供的被保險人名字有原告,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給原告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重大影響,三被告應共同承擔原告的損失。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在事發(fā)時已年滿15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損害應承擔責任;2、原告的傷害是由被告王林的故意傷害造成的,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石鎮(zhèn)中學辯稱:教師有過錯不否認,但是直接責任人應該是這兩個學生。因學校投了保險,所以學校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王林的代理人辯稱:1、本案原告李明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原告在上課期間違反上課紀律,是原告到被告王林的座位上和王林發(fā)生沖突;2、王林當時正在做作業(yè),沒有主觀傷害原告;3、王林沒有離開自己的座位,原告在課堂上擅自下座位,該案件的發(fā)生是由原告主動挑起的;4、石鎮(zhèn)中學在教學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教師在該課堂上離開工作崗位,到教室外從事與教書無關的工作,如果當時教師在場,原告不敢擅自下座位。綜上,原告主動下座位到被告的座位拉扯被告,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結果
綜合原、被告之間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原告李明、被告王林、石鎮(zhèn)中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1:8。依據(jù)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原告李明的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1499.87元、護理費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yǎng)費60元(10元×6天)、傷殘賠償金1695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酌定為200元,共計24810.55元。原告李明承擔2481.05元,被告王林承擔2481.05元,被告石鎮(zhèn)中學承擔19848.44元。被告石鎮(zhèn)中學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為在校學生購買有地方住校(園)方責任保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被告石鎮(zhèn)中學應承擔(除去精神撫慰金5000元外)的賠償責任,即應承擔15848.44元,被告石鎮(zhèn)中學實際應負擔4000元。
法理解說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被告石鎮(zhèn)中學在上課期間因教師脫崗,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原告李明在與被告王林嬉戲時劃傷面部,對李明所受損傷后果,被告石鎮(zhèn)中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李明、被告王林在上課期間嬉戲,原告對其自身損傷后果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其二人為未成年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承擔。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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