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帽子”,黑嘴這樣操縱股市
摘要: “汪建中薦股案”一審宣判 核心提示 8月3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汪建中薦股案”一審宣判。汪建中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余元。 “股市黑嘴&rd
“汪建中薦股案”一審宣判
核心提示
8月3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汪建中薦股案”一審宣判。汪建中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余元。
“股市黑嘴”汪建中是如何操縱股市非法獲利的?這起備受關注的操縱股市案又帶來哪些啟示?
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汪建中一審獲刑7年
8月3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汪建中薦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稱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一審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負責人期間,于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間,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開立了其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賬戶,并使用上述賬戶開立了10余個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同時,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10個銀行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和劃轉。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被告人汪建中先買入“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取個人非法利益,構成所謂的“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
根據證監(jiān)會下發(fā)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搶帽子交易操縱”的定義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建中無視國家法律,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應予懲處。
宣判后,汪建中的辯護律師表示將提起上訴。
操縱證券市場55次,非法獲利1.25億余元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薦的股票屢次創(chuàng)下“紅色星期一”而聞名于業(yè)界。2008年5月,國家審計署在對中信證券的例行審計中發(fā)現,其位于北三環(huán)的營業(yè)部有7個賬戶存在異常交易,經調查初步認定這7個賬戶構成一個賬戶組,且與汪建中有關。
那么,汪建中又是如何操縱股市的呢?
以“中國聯通”為例,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買入“中國聯通”約480萬股,成交金額約2500萬元。同日17時55分、18時02分、18時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證券網、新浪網、東方財富網先后發(fā)表題為《目標3300點春季攻勢全面打響》的報告,力推“中國聯通”。報告將“中國聯通”等股票列為“具備大幅上攻潛力的品種”,建議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3天后,汪建中賣出“中國聯通”,獲利81.8萬元。
根據證監(jiān)會的統(tǒng)計,在北京首放推薦股票的內容發(fā)布后,相關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體上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上漲:當日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賬戶明顯增多;新增買入賬戶成倍增加。
據法院介紹,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共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搶帽子”是否構成操縱市場行為,引起庭審激辯
3日宣判結束后,審判長白波告訴記者,此案是以“搶帽子”方式操縱證券市場的首個案例,因為缺乏明確的相關法律條文,所以在庭審時曾進行過激烈的辯論。
對于公訴機關認為汪建中的行為構成了“搶帽子交易操縱”,汪建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提出了質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汪建中是“先買入后薦股”還是“先薦股后買入”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檢方認為,汪建中先買入后薦股,然后拋出,屬于操縱行為。辯護律師則認為,汪建中是在其任職公司先薦股后買入,再拋出,最多只屬于利用職務便利,行為不恰當。
除此之外,辯護律師還認為,操縱股市的立案標準必須達到兩個10%:即買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總交易量的10%以上,買賣股票的資金量達到買賣該只股票資金總量的10%以上。這兩個10%都達到了,才構成操縱罪。汪建中買賣股票的量和買賣股票的資金量都沒達到10%,還不到1%,所以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決。
對此,公訴方認為,關于10%等具體犯罪數額和比例,是對傳統(tǒng)操縱市場行為是否入罪的一個法律標準。對于像汪建中這樣以“搶帽子”方式操縱市場的行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買賣股票的數額和比例為判定標準,而是通過其行為特點、性質來認定。汪建中的行為是一種新型的操縱市場行為,有其新特點。
此次法院最終依據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做出一審判決。嚴格來講,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在現行刑法以及證監(jiān)會相關法規(guī)沒有對“搶帽子”方式操縱證券市場進行明確界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據這一條款對類似行為進行認定。
股民訴汪建中民事案結果將有標桿意義
白波介紹,當前,各種媒體上的股評信息、薦股報告等名目繁多、數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齊,混雜著類似于汪建中這樣的“股市黑嘴”,薦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動機純?yōu)槟踩》欠ɡ妗?ldquo;廣大投資者在閱覽這些信息時,要學會分析,要進行獨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資理念和原則,要避免‘聽風是風,聽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隨。”
?。吩拢玻等?,同樣是在北京市二中院,北京股民王某起訴汪建中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開庭。白波表示,王某訴汪建中案雖還在審理中,但可以預料,案件的結果將對今后股民維權具有標桿意義。(綜合本報記者白龍和新華社記者涂銘、趙曉輝、任峰報道)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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